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國字第3號原告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李柏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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