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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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42號

上訴人 朱炫亞

被上訴人 張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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