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142號上訴人 朱炫亞 被上訴人 張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