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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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1號

原告 張文喆

被告 吳沛涵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金訴字第15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

法官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李玫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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