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61號原告 張文喆 被告 吳沛涵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金訴字第15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法官陳盈螢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