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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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告 黃德山

被告黃 陳開足

黃西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依被告 黃陳開足 與訴外人合原建設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12月29日所訂買賣契約之同一條件與原告補訂書面買賣契約,及被告黃陳開足於原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2,158,413元之同時,將如附表編號一之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被告黃西文於原告給付2,026,402元之同時,將如附表編號二之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184,815元(計算式:12,158,413元+2,026,402元=14,184,8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雪鈴

編號

地號

面積(㎡)

應有部分

一、

黃陳開足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2.37

均為

3/4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616.90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507.20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

42.99

二、

黃西文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2.37

均為

1/8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616.90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507.20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

42.99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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