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家非調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非調字第42號

聲請人乙○○

相對人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之聲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李佳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