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4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474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甲○○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提示日(提示日應以年、月、日之方式表示),該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呈報,其呈報內容未依本院補正裁定內容補正,視同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