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破字第1號破產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敏玉 上列破產人破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申報債權之期間:自民國104年2月9日(星期一)至104年4月8日(星期三)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民國104年4月29日(星期三)下午1時。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地點:國立台北科技大學中正館中正廳(地址:台北市○○區○○○路○段○號,電話:《02》00000000-000
0)。債權表及資產表閱覽處所:電信服務消費爭議處理中心(地址:
台北市○○區○○○路○段○○號2樓)。
理由破產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民事庭裁定破產(97年度整字第5、6號)移由本股進行破產執行程序,並於104年1月28日選任 周佑霖 為破產管理人,爰依破產法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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