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55號聲請人 游素偵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據狀說明為何需處分相對人之不動產?處分不動產是否為相對人之利益?並查報相對人每月之就養、醫療、生活費用等支出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其他最近親屬同意處分相對人名下不動產之同意書,以供法院審酌。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