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勞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聲字第66號抗告人立礎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雪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秝綺 間因103年度勞聲字第66號貞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