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7號聲請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
0元,非訟事件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14條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繳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等事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李坤鎔一人為清算人,排除其餘股東為清算人,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6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103年7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仍未繳納聲請費,依照上開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