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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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軍豪選任辯護人謝錫深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年度偵字第9222、9790、9988、10014號、103年度偵字第2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軍豪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江軍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訊問後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合理判斷,可認為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是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8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田德煙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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