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428號債權人 林碩庭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王義李志科劉玉添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3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債務人王義、李志科、劉玉添最新戶籍謄本、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表明債務人、提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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