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8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8343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林世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常春藤服飾有限公司、 黃淑貞 、 李佳靜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票面金額究為新臺幣1,550,000元,抑為新臺幣1,500,000元?(因民國107年5月8日聲請狀請求之事項第一項所載金額與所附證物本票票面金額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