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417號債權人 劉嘉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GATMAITANRACHELLANNECORTEZ( 雷秋 )、CANTINAMARLYNORIBELLO( 甘杜娜 )、MATANGUIHANEDELYNMASALONGA( 伊笛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請求金額(非全部債務人為共同發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