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837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萬勝雄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張華偉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關於「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之記載,應更正為「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亦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即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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