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41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96年度婚字第65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所列95年10月31日另案規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民眾日報95年12月15日分類廣告費1200元、臺灣時報95年10月29日廣告費280元、林明堂立據費用等,非屬本件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裁判費│3000│├───────┼─────────┤│登報費│1750│├───────┴─────────┤│合計4750│└─────────────────┘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