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5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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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2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2541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孟穎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孟穎羈押期間,自民國109年2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鍾孟穎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等,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執行羈押,至109年2月2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2月2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康應龍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緯宇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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