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小字第81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5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6 年5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 民 國 96 年5月30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