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簡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員簡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30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扣案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3至4行所載:「
王宣 所有」,應更正為「 蔡奇璋 所有」外,其餘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為現役軍人,且本案犯罪及發覺均在任職服役中,惟所
犯非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
1項規定,非屬軍事審判範圍,附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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