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1725號
原 告 乙○○
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縣永和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以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