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287號上訴人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蘇漢祥 律師
參加人國敦營造有限公司兼上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丁○○、戊○○間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千七百零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元,應徵第二、三審裁判費各二十四萬二千九百二十八元,上訴人前僅繳納第二、三審裁判費各二萬七千七百八十四元,尚有不足,故應再補繳第二、三審裁判費各二十一萬五千一百四十四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梁玉芬法官楊豐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書記官殷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