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1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怡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怡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02、528、579、1148、11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
字第11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02、528、579、1148、11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偵查卷宗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鑑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民國110年1月4日草療鑑字第1091200320號鑑驗書、110年1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00100236號鑑驗書各1份(見偵7445號卷第頁32至33頁;毒偵579號卷第18頁)在卷可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且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為被告所有,且為本案施用所剩餘者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明確,而上開毒品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與必要,應連同其上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及鑑定結果1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⒈送驗淨重:2.8472公克驗餘淨重:2.8376公克⒉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110年1月4日草療鑑字第1091200320號鑑驗書2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⒈送驗淨重:3.2978公克驗餘淨重:3.2807公克⒉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⒈送驗淨重:3.2958公克驗餘淨重:3.2816公克⒉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⒈送驗淨重:3.2979公克驗餘淨重:3.2825公克⒉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⒈送驗淨重:3.2933公克驗餘淨重:3.2815公克⒉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⒈送驗淨重:1.0951公克驗餘淨重:1.0760公克(聲請書誤載為1.0681公克,逕予更正)⒉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110年1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00100236號鑑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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