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3號原告 黃金福 被告 劉如芳
蘇秉桑 林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642元,該裁定已於102年1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已逾所命繳納期限,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依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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