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一號上訴人 呂章平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 律師被上訴人 陳雅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上字第一三五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準用第四百四十條之規定,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第二審判決係於民國一○三年五月十三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上訴人住居原法院所在地,無須扣除在途期間),算至一○三年六月二日止,即告屆滿,乃上訴人遲至一○三年六月三日始提出上訴狀,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葉勝利法官黃義豐法官鄭雅萍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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