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59號原告 殷憲沅 被告 顏鱗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