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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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6號
調解筆錄原告即被告 許明生 原告即被告 田育豪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6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
123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下午4時8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揚旭書記官黃頌棻調解委員潘欵朗讀案由
原告即被告許明生原告即被告田育豪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即被告許明生原告即被告田育豪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兩造均互不請求本案民事賠償。
二、兩造均不追究本案刑事責任。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即被告許明生原告即被告田育豪調解委員潘欵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黃頌棻法官蘇揚旭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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