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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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 郭明隆新泰綜合醫院聲請人 傅輝東 共同代理人 郭明怡 律師
董德泰 律師 甯維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聲字第20號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提存有價證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就其依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0號裁定主文所命供擔保金新台幣壹億伍仟捌佰陸拾萬元,得提存等值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原告得提存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以供擔保,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0號裁定主文所命供擔保新台幣壹億伍仟捌佰陸拾萬元或等值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泰分行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因銀行作業原因,原先命供擔保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泰分行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需變更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北分行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經核二者之財產價值相當,並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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