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3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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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397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76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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