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3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毛重零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4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毛重
0.18公克)係違禁物,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11月29日第0000-000號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聲請人所請,核與所檢送之卷證相符,堪認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