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70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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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7095號

債權人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曾鈞彥

債務人 鄭宗城

住嘉義縣○○鄉○○路000號(嘉義○○○○○○○○鹿草辦公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屬執行標的不明之情形。而債務人之住所現設於嘉義縣○○鄉○○村00鄰○○路000號(嘉義○○○○○○○○鹿草辦公室),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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