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70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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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7095號
債權人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代理人 曾鈞彥
債務人 鄭宗城
住嘉義縣○○鄉○○路000號(嘉義○○○○○○○○鹿草辦公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屬執行標的不明之情形。而債務人之住所現設於嘉義縣○○鄉○○村00鄰○○路000號(嘉義○○○○○○○○鹿草辦公室),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