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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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63號原告眾鼎消防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怡婷 被告 林金珠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1月6日送達原告(103年10月27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應於000年00月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淑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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