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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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68號原告兆興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宏 訴訟代理人 嚴文君 律師複代理人 劉又禎 律師被告亞洲室內裝修設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粘吉祥 訴訟代理人 黃銀河 律師
吳善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