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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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8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家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具保人 林珮瑄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珮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郭家瑋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60,000元,由具保人林珮瑄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無正當理由傳拘無著,經通知具保人,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庭,此分別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入出監資料及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參,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方鴻愷法官黃志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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