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明玉劉賢鑫 代理人 黃柏彰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聲請人扶養人 趙紹凱 之戶籍謄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子趙紹凱、大伯 楊阿熱 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之資料、趙紹凱之104、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聲請人之子趙紹凱、大伯楊阿熱(扶養金額為若干?)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及各扶養義務人之分攤情形。
三、請釋明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及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五、請說明聲請人現房租租金之分攤情形?縱無簽訂租賃契約書,請提出切結書或可資證明支付租金之單據。
六、請提出每月醫療費用支出之證明(如:醫療診斷書、就診資料等)。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書記官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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