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13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原告和被告 羅紹薰 等間撤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債權人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而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1,150,737元,則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附表:
┌─┬─────────────┬──────┬────┬──────┬─────────┐│編│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請求撤銷移轉│價額││號│(苗栗市○○段)│(元/㎡)│(㎡)│權利範圍│(元以下四捨五入)││││││││├─┼─────────────┼──────┼────┼──────┼─────────┤│1│1407地號土地│24,000│481│497/10000│573,737元│├─┼─────────────┼──────┴────┼──────┼─────────┤│2│3365建號建物│依房屋稅籍證明書│1/1│577,000元│├─┴─────────────┴───────────┴──────┼─────────┤│合計│1,150,7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