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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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4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文潔 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元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命於收受補費通知5日內補繳,通知已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送達,惟上訴人迄106年12月14日仍未繳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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