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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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聯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佳佩 被上訴人即原告盛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淑姬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開裁定已於106年12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單暨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