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玥瓏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謝月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茂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52,8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606元;上訴人不服原判決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1,4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以上共計53,7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杭倫
法官楊雅萍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