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6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競嵐(原名劉開衡)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偵字第15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競嵐自民國壹佰零柒年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競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起訴書所載全部犯行,且被告所涉犯行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載之人證、物證為憑,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罪嫌重大;又販賣第三集毒品罪,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衡諸常情面對如此之重罪,有較高之逃亡可能性,是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本案無法以其他較輕微之方式取代羈押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6年10月2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於107年1月26日屆滿,經本院於
107年1月22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7年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商啟泰
法官許容慈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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