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周依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依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
二、本案受刑人周依萱(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均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至如附表編號4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之情形。茲檢察官因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上開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各1份(見本院卷第5至8、13頁)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而受刑人經本院函知得限期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陳述意見後,業以書面提出其意見。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犯各罪固均為竊盜罪,而具較高之非難可責重複程度,惟兼衡其前自民國97年間起即犯有多次竊盜之罪,分別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或由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1至212頁),故亦不宜過度輕縱,並考以受刑人所犯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部分,前已曾由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294號案件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得易科罰金)確定(見本院卷第55至59頁),另綜為考量如附表所示各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其餘量刑斟酌事項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三、雖受刑人曾於上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中,記載其希望得以改定不逾120日之拘役刑等語(見本院卷第13頁);然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既均經處以有期徒刑確定,於法自無可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程序中,改為酌定應執行拘役之刑。又受刑人除如附表所示案件外,是否尚有其他應與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另案,而應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部分核為執行檢察官應予審認之權責,並非本院在本案定應執行刑之個案中所應予斟酌之事項;是受刑人於本院函知其得限期就本件陳述意見所附之調查表中,表示因其尚有另案(未載明具體案號),而請求本院在此案就其全部案件均予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容有誤會,難以憑採,均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高文崇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廷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強制換頁====================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周依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普通竊盜3罪)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普通竊盜各1罪)竊盜(普通竊盜8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3次)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2次)有期徒刑3月(6次)犯罪日期111/10/14111/10/21111/11/04111/10/16111/10/17111/10/25111/10/17111/10/20111/12/12(共2次)111/12/04111/10/19(共2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19號等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594號等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8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簡上字第169號112年度上易字第416號112年度上易字第652、655、656號判決日期112/07/14112/07/27112/09/19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簡上字第169號112年度上易字第416號112年度上易字第652、655、65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7/14112/07/27112/09/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830號(應執行刑6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033號(應執行刑7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604號(應執行刑1年)編號1至3經中高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2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4191號)==========強制換頁====================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周依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竊盜(毀壞門扇竊盜1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1/11/2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上易字第804號判決日期112/11/16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上易字第80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11/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備註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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