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泳華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泳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泳華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3月19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符合法律規定,並考量受刑人行為次數、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均為毒品相關案件,對於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收到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後,就定刑範圍表示「無意見」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姿妤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強制換頁==========附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1.11.03111.11.03112.04.26112.04.2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223號南投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223號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766號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76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45號112年度訴字第145號112年度易字第2372號112年度易字第2372號判決日期112.06.28112.06.28112.10.31112.10.31確定判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45號112年度訴字第145號112年度易字第2372號112年度易字第2372號確定日期112.08.28(撤回上訴)112.08.28(撤回上訴)112.11.28112.11.28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49號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50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503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504號編號1至4曾經臺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臺中地檢113年執更字第679號)==========強制換頁==========編號567罪名轉讓禁藥罪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年6月(共2次)犯罪日期112.04.26111.09.22111.09.15111.10.2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752號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673號等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67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526號112年度訴字第49號112年度上訴字第3084號判決日期112.12.12112.10.26113.01.16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526號112年度訴字第49號112年度上訴字第3084號確定日期113.01.09113.01.02(撤回上訴)113.02.16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60號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19號編號6、7曾經南投地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