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甫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建甫 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林建甫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附表編號1共同犯恐嚇取財罪、附表編號2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附表編號3、4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附表編號5所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所侵害個人免於恐懼之意思決定自由、財產法益及社會法益,犯行最長相隔時間約10個月,受刑人目前35歲,仍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檢察官之本案聲請表示希望能給予自新機會,合併應執行刑能從輕量刑等情,爰就所各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柯志民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林建甫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共同犯恐嚇取財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8年4月26日至5月15日109年2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94、3382、4512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94、3382、451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072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072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6日110年10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072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07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0月6日110年10月6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備註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898號(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899號(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林建甫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8年6月3日至4日108年6月4日至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94、3382、4512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94、3382、451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072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072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6日110年10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341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34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3月31日111年3月31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57號(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57號(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林建甫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5罪名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犯罪日期108年10月13至3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675、1252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153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15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2月9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