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97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黃永漳
被 告 劉有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
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9日
下午2時1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
自行到庭,不另通知。另原告法定代理人已變更,應由變更後之
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如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並請提出合
法之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