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893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北簡字第893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洪婕翎
被   告  黃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北簡字第893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3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103年10月27日上午10時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張閔翔
                 通 譯  袁素玉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肆仟貳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玖佰陸拾陸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9月5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約定授信額度最高以新臺幣600,000元為限,以原
告所發之現金卡為工具並開設相對帳戶循環動用,迄今尚積
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
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影本、GEORGE&MARY卡領用申請書
暨卡約定書影本、交易記錄一覽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
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訴請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張閔翔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書記官張閔翔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
合計1,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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