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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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13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詐欺」之記載應更正為「毀損」。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詐欺」之記載應係「毀損」之誤寫,此觀諸原判決主文及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即明,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