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3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3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46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損壞他人之自用小貨車玻璃,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95年12月13日凌晨4時24分,在臺南市○○路○○○巷○○號前,持附近檢拾之磚塊砸向乙○○所管領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自小貨車(登記名義人為紅菱食品商行),致該車前擋風玻璃破裂、左前車門玻璃刮損,足以生損害於乙○○。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告訴人即證人乙○○之供述;
(二)現場照片6幀;
(三)被告甲○○之自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