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00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設在高雄市○○○路○○○號之「免費主義光碟館」負責人,明知「老師不是人」、「窈窕美眉」之錄影節目光碟片,係告訴人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出租。詎被告竟意圖出租,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中旬某日,將其購買之上開錄影節目光碟片,各盜錄數套後,置於前開光碟館內,欲出租予不特定人,藉此牟利。嗣於同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經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尚未出租之錄影節目光碟片「老師不是人」乙套(兩片)、「窈窕美眉」兩套(四片)、出租登記簿乙本及影片編號目錄乙張。因而認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行調查證據程序時,具狀撤回其告訴,按諸上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曾淑娟法官蔡正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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