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65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小字第4653號
原   告  林適琪
被   告  朱陳名鴻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
刑事庭裁定移送,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仟元為原告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依原告之聲請,一造
辯論判決。
二、原告主張、聲明:被告於民國107年9月2日在台北市○○路○
○號旁,侵占原告所有之野生山羌牙裝飾鑰匙一串,且任意
處分(未經警扣案發還),原告受有損害,依侵權行為起訴,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
請宣告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上述主張,有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40號刑事判決
在卷可以參考,且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
定,可以認定被告確有原告主張之上述事實,經參考原告所
受損害物品網路參考價格(詳卷)及加計原告持有之時間,
認原告之損害以3,000元為妥適。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00元及
自108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有理由
,應准,至原告超出該准許部分之請求,並無理由,應駁回
。又原告遭駁回之訴假執行之聲請,已失依據,應併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但本件並未有實
際訴訟費用支出)。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翁挺育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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