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55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及「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更正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及「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及「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係出於誤植,應更正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及「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鮑慧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秀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