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5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毒偵字第5423號),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貳個(量微無法秤重),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5423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經執行觀察、勒戒後,經評定為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件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貳個,因其內無法析離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秤重),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毒品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包裝袋內,業據法務部調查局於93年3月19日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釋在案。本案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閱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楊筱惠